拋棄繼承是一項法律權利,指的是繼承人放棄接受死者財產的權利,並且不承擔死者的債務。這篇文章將介紹在台灣如何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及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具體來說,繼承人必須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後的「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程序

  1. 了解繼承情況
    在決定是否拋棄繼承之前,繼承人應該先了解死者的財產和債務情況。這可以透過查詢死者的遺產清單來進行。若遺產負債過多,繼承人可能會選擇拋棄繼承。
  2. 向法院提出申請
    繼承人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申請。這可以透過親自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律師協助辦理。
  3. 提交必要的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書:須載明各繼承人聯絡電話(可委由一人辦理並代為填寫,不用委託書,要蓋各繼承人印章-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 繼承系統表(各順序之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註明其死亡日期)。
    •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若各順位繼承人均同時申請拋棄繼承,填具同一張聲請書,則此文件可免)。
    • 繼承人名冊。
    •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若同一戶籍所有人皆為繼承人,則出具一份全戶戶籍謄本,否則只須出具載明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即個人戶籍謄本-部分)。
  4. 法院審查與判決
    法院收到繼承人提交的申請後,會進行審查。若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會作出拋棄繼承的裁定,並會公告該裁定結果。我在辦理後約一個多月收到准予備查公文。 

小提醒:

  1. 拋棄繼承不可撤回。
  2.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3. 台北市民若需相關法律諮詢請電戶政事務所或台北市政府預約時段諮詢。
  4. 去法院那天,我搭乘捷運至中正紀念堂站,從6號出口直行幾公尺右轉愛國西路,再右轉至博愛路。須留意6號出口沒有電梯,腳不方便的朋友請改由5號出口。

結語

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雖然並不複雜,但涉及到法律和財產權利的重大決定,繼承人應謹慎處理。希望以上之個人經驗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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